5.3 厂区大门及道路


5.3.1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工厂的人流、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;
    2 工厂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;
    3 工厂宜设置人员紧急逃生出口,紧急逃生出口宜与主要出入口位于不同方位;
    4 液化天然气装卸区的出入口宜单独设置。
5.3.2 厂区道路布置应方便人流、物流进出,满足施工、运行、抢修、安全、消防的要求。
5.3.3 厂区道路的布置应与厂区内功能分区和装置界区分区相结合,主次道路应布局合理。
5.3.4 厂区消防车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工艺装置区、液化天然气罐组、液化天然气装卸区、液化天然气灌装站、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;当受地形等条件限制时,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,回车场的面积应按当地所配消防车辆车型确定,且不宜小于18m×18m;
    2 液化天然气罐组内任一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的距离不应大于80m,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与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;
    3 工艺装置与周围消防车道的距离不应小于5m,装置内任一设备距最近的消防车道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;
    4 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,消防车道的内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,纵向坡度不宜大于8%,消防车道净宽度不应小于6m;
    5 消防车道应结合厂区主干道和厂外交通干线布置。
5.3.5 当厂内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.5m以上,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、液化烃、可燃液体储罐及地面管道时,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、矮墙等防护设施。

条文说明
5.3.1 工厂的人流、物流出入口分开设置,主要是考虑到行人的安全,设置两个不同方位的出入口是考虑到厂区内液化烃、可燃液体、可燃气体泄漏扩散到出入口,影响消防车辆的进入及人员的安全疏散。
5.3.4 本条对天然气液化工厂内的消防车道布置提出了要求。
    1 液化天然气储罐、工艺装置区、液化天然气装卸区、灌装站、危险品仓库等是火灾危险性最大的场所,其周围设置环形道路,便于消防车辆及人员从不同的方向迅速接近事故现场,并有利于现场消防车辆调度。如因地形或用地面积的限制等,建设环形道路确有困难的,可设置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。尽头式道路回车场的面积应根据消防车辆的外形尺寸,以及该种型号车辆的回转轨迹的各项半径要求来确定。18m×18m的回车场面积是考虑到重型消防车的要求。
    2 当扑救储罐火灾时,利用水龙带对着火罐进行喷水冷却保护,水龙带连接不宜过长,根据消防灭火经验以不超过120m为宜。为方便操作,故规定任何储罐中心至道路的距离不应大于80m。
    4 工厂内罐组及工艺装置区发生火灾时,往往动用消防车辆数量较多,为便于消防车辆快速方便进入火灾现场,故作此规定。
5.3.5 当场内道路高出附近地面2.5m时,为避免车辆从道路冲出,砸坏安装在附近低处的生产设施、储罐和地面管道,故作此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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